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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查看: 日期:2017-03-31 【字体:

鄂建文〔2017〕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宣贯活动。各级住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要将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作为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行动和必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相关主题宣贯活动,引导和促进《办法》稳步落地实施。
  二、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工程项目参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办法》中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额度)、预留方式、返还方式等规定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初期,各级住建、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办法》推进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帮助企业减轻不合理负担,维护各方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对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并在媒体曝光。

  附件: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