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省水安建设有限公司!今天是: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公司动态
行业资讯
通知公告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查看: 日期:2020-12-01 【字体: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既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更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市场主体要充分认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应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全面落实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市场主体等各方应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统一、问责有力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治理,确保我省范围内水利建筑工程不发生新的较大规模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受理的农民工举报投诉拖欠案件,确保按时查处和及时结案,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和恶性讨薪事件发生。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三、建立健全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1.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市场主体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加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落实的监管。

    2.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要探索并借鉴其他建设行业的经验和做法,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市场主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3.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项目法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必要条款。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应作为工程开工备案的附件,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4.落实银行代发民工工资制度。在水利工程建设行业,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施工队伍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对无误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对于用工周期短,不能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5.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全省水利建筑工地实施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从业人员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场内的显著位置,并在工程开工前落实到位。维权信息公示牌主要包括项目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工资支付情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电话,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办公地址;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项目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电话。标牌内容应完整、字体清晰,布设整齐。

    6.完善和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的责任,明确具体负责人和办事机构,为清欠工作提供保障,及时处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案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源头性农民工欠薪案件处理的牵头部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坚持源头预防治理与欠薪协调处理并重,督促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务用工实名制度、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坚决杜绝违法发包分包、拖欠工资工程款等行为。 

7.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项目法人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实行“先结算、后备案”制度,对项目法人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竣工验收申请手续。

    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欠薪争议事件。

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做到“事实不查清不放过、工资不发放不放过、矛盾不化解不放过”。加强隐患排查和化解,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在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发生拖欠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协调项目法人单位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对其他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的,协调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应急周转金及其他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农民工生活救助,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严厉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名达到其他目的、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动态监管。对发生群体性、恶性讨薪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评选省级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和“汉江杯”优质工程奖时,应给予一票否决。由劳动部门通报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恶性讨薪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施工企业,应依法依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将处罚结果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使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查水利建设市场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加大对“挂靠”企业拖欠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挂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省水利厅将商住建部门降低或者取消其企业资质。

    六、开展集中治理,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要对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解决。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