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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

查看: 日期:2016-04-29 【字体: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划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事权,明确分级管理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湖北省公益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等建设管理有关法规,对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法人组建及监管

    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地方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直属单位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报省水利厅审批。

    其它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经营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还应按《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

    省水利厅统一指导全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行政监管工作,并直接负责对省水利厅和厅直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实施行政监管;其它水利水电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行政监管工作,由组建项目法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招投标监管、开工管理

省水利厅统一指导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和开工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本省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和开工审批: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

    2、一、二级堤防工程,工程投资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三级堤防及分蓄洪工程;

    3、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工程;

    4、新建大中型泵站工程、列入中央投资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及省基建投资的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5、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工程;

    6、总装机容量3万KW及以上或总库容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

    7、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新建单项供水工程;

    8、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引(供)水、平垸行洪、城市防洪、湖区治理、水利血防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9.中央、省投资的其它重点项目。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和开工管理部门,协助省水利厅对本地区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需由省水利厅进行开工审批项目的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利厅;直接负责本地区其它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和开工审批,并接受省水利厅的指导。

   三、验收管理

    (一)法人验收监督管理

    省水利厅指导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工作,并直接对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法人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省水利厅直接实施法人验收监督以外的其它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二)政府验收管理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验收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由省水利厅进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和开工审批项目(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的政府验收。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验收管理部门,协助省水利厅在本地区直接负责的政府验收工作,直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验收,并接受省水利厅的指导。

    四、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

    省水利厅主管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省水利厅设置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日常工作由厅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中心承担。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协助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及其长江流域分站,对我省境内的中央水利项目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并直接对省内由省水利厅进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和开工审批的项目(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实施质量监督。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各市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协助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在本地区直接实施监督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五、日常监督检查及稽察

    省水利厅指导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直接负责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需要对由省水利厅主持政府验收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除省水利厅直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外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省水利厅设立水利工程建设稽查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厅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中心承担),协助水利部稽察办公室对我省境内的中央投资项目开展稽察工作,并根据需要对全省水利工程项目进行稽察。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部、厅水利工程建设稽查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稽查工作,并可根据需要对有管辖权的地方项目进行稽察。

    六、市场监管及违纪违规处理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水电行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申报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等工作,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水利厅对本行政区域内上述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对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对省水利厅进行政府验收项目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以外的其它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对该项目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对该项目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接受群众对各类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并直接对接到举报且有管辖权的项目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对各市场主体和项目法人违纪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进行查处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